解析:
在合作伙伴尚未完成清算程序时,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私自处分合伙企业内的财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合伙人在保留自己在合伙企业内的财产份额之余,也可以将该等份额进行质押,但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若未获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其相关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并可能对善意第三方造成损失,此时,行为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