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夫妻离婚时因无力支付给另一方款项这一情况,若其中一方基于心理上的愧疚之情,欲向对方给予少许经济补偿,在确实无力支付的前提下,可无需勉强支付;
然而,倘若经由法院裁决,判定某一方因自身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但却无财力加以支付,此时便须等到财务状况趋于稳定后,再依判决执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