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女方遭受家庭暴力,在面临离婚抉择之时,孩子年龄尚未满两周岁的情况下,女方有权依法争取到孩子的抚养监护权。
然而,如果小孩已经超过两周岁,那么法庭将会在认真评估各种因素之后,依据最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这一最高准则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倘若女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男方的家庭暴力对抚养孩子构成严重威胁,那么法庭有可能会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反之,如果男方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未对孩子的成长产生实质性影响,且男方具备更为优越的抚养条件和能力,那么法庭亦可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男方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