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后进行的家庭分割行为所获之财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常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之财产。
具体而言,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各类财物,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并支配的共同财产:
(1)薪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在生产、经营及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回报与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4)通过继承或接受他人赠与而取得的财产,但是,若遗嘱或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该财产仅由某一方享有,则不属于此处讨论范围之内;
(5)除了上述列举之外,还应包括在其他情形下,依法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