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子女所有权问题而言,房产属于登记权利所有者,即被登记在子女姓名之下。
此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当某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时,应被视为仅针对其独生子女的赠与行为。
因此,此种情况下的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
而对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被判定为各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的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同样地,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将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子女名下,也应被视为登记一方的私人财产。
然而,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这部分不动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共同按份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