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则上而言,可以担任遗嘱见证人。
然而,我国现行律法并未明文规定遗嘱见证人所必须具备之特定条件,但是根据相关法规之规定,以下人群不得成为遗嘱见证人:
首先是那些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缺陷或者受限之人(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次是遗产继承人以及受到遗赠者;
最后是与上述两类人士存在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的人。
关于“有利害关系”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明确规定:
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作伙伴,亦应被视为与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故而无法担任遗嘱的见证人。
因此,如果您的朋友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她就有可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