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两辆电动车追尾事件的责任认定问题,其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若因前车突然变道引发追尾,且无法证实前车变更车道的行为,那么责任将完全归咎于后车;
其次,若是因前车已成功变道完毕,但后车无法证明前车曾进行过变更车道的动作而导致的追尾,此次事故将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如若在无明确允许变道的情况下,因前方车辆未遵循交通规则或者在停车时,其驾驶员在路面状况不允许变道的前提下强行变道而引发的追尾事故,则应由前车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