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债务问题,应明确列出债务如何分配、债务性质及其类别、债务偿还的详细规划以及双方在此方面的共识等关键信息。
其具体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列出双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居所地址等;
2.展示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对于自身真实意愿的表达;
3.说明孩子与哪一方共度时光,而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需要承担哪些抚养费用、以何种方式交付出资和承担抚养期,同时要规定探视权履行的方式以及对方提供必要协助的职责;
4.以详尽的方式阐述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归属于各方历史数额和具体价值的罗列,以及相关财产清单的附注;
5.明确共同债权、债务的归属和清偿责任;
(1)对于双方共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共同财产进行清偿,需详细描述负债的缘由、清偿方式以及具体的清偿时间表。
(2)对于夫妻一方单独产生的负债,则由各自独立处理,注明各自负债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若有一方自愿为另一方代为清偿,可向另一方提出债务要求;
6、针对住房问题的解决策略;
7、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援助方式、期限的规定;
8、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加盖公章或者手印;
9、离婚协议的制定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