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经土地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家地块上架设电线杆不仅不合乎法律法规,也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侵害。
面对此种情形,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值得一提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无疑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范畴。
这一行为除了可能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条款执行外,自身特性亦展现出各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特征。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土地使用权及其之上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将同时发生转移;
第二点,土地使用权所附随的权利义务亦将随之转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合同中所明确载明的权利及义务以及这些权利和义务尚未行使或未完全履行的部分;
第三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手续,以便于维护交易安全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