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开庭过程中法官将会提出如下问题供各方当事人进行回答:
首先,关于双方当事人何时相识、通过何种途径相识以及是否具备深厚的情感基础;
其次,询问双方于何时注册结为合法夫妻,以及婚后是否育有子女;
再次,探讨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情感状况,因何种纠纷而产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是否存在双方分别居住的现象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最后,了解双方是否拥有共同财产和债务,以及是否签署过相关的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同时也会询问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用的看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