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借款合同的履约地点的认定标准,其关键在于该合同中是否清晰地约定了履行地点的细节及其具体的执行事项。
若在合同中有对履行地点的明确规定,那么便应按照此约定来确认合同的履约地点;
然而若合同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约定,那么便需要根据具体的履行内容来加以推断:
关于货币的交付,应当将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视作合同的履约地点;
在此类情况下,如若借款人便是接收货币的一方,那么合同的履约地点便应被视为借款人所在的地方。
关于不动产的交付,则应将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约地点;
至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比如服务或者特定物品的交付,则应将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视作合同的履约地点。
若合同并未得到实际履行,并且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位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那么便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