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院对被强制执行之房产的处置通常会在大致六个月时间内全部完成。
法院在执行房产过程中须遵循如下清晰而完备的程序流程:
首先,在启动拍卖程序之前,必须对涉案房屋采取先期的查封措施,并邀请专业人士针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深入评估,唯有在确认了房屋的实际价值之后,方能正式启动拍卖程序。
其次,在拍卖环节中,如无他人参与竞拍或竞买者的报价未能达到保留价,则在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如有意愿或同意以拍卖所设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则需将该财产交付以抵偿债务。
若在拍卖过程中无人竞拍或竞买者的报价低于保留价,则需在60天之内再次举行拍卖活动。
最后,对于经过两次拍卖仍未成功出售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法院需在60天之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尝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