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两种可能的处理方案:
1、对于不同意股份转让的股东,他们有义务收购所提出的股权交易,如果未能作出这一举措,则被视作默许了该项转让;
2、假如存在恶意刁难股权转让的情况,不妨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股权转让纠纷主要可以分为内部与外部股权转让两类情况。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以书面或其他能确保所有股东知晓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有关股权转让事宜,并征询他们的意见。
若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表示反对,且这些反对者也未提出购买请求,那么将被视为同意转让。
经过股东们的同意而进行的股权转让,若其他股东要求转让方以书面或其他能确保所有股东知晓的合理方式,告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给予支持。
同样地,经过股东们的同意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若除转让方外的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那么人民法院也会对此给予支持,除非转让方主动放弃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