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需强调的是,委托授权书中的委托期限应依据委托各方的共同协商来明确。
假设当事人并没有在合同里对此做出任何规约,那么该委托授权书的有效期将会伴随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而结束。
委托人依托委托合同,指派给被委托人在委托期限之内行使相关职权,进行有关事宜的妥善处理。
实际上,这份委托期限往往会受到具体事务执行阶段的影响。
然而,在委托合同当中,双方之间必须建立起较深层次的信赖关系,因为法律严格规定了委托方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撤销委托合同。
即使在委托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如果委托方选择终止委托合同,那么被委托人将不再有权利用委托授予的权力来处理相关事项。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被委托人坚持继续行事的话,则可视作是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因此对委托人造成损害,委托人有权请求被委托人给予相应程度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