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股东的身份是法定的,因此无法通过罢免等方式予以撤销或剥夺;
而股东的身份仅能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进行解除。
具体而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位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甚至存在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且经过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按期缴纳或返还出资款,那么在合理期限内,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
或者第十四条
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