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尽管购买的商品住房暂时没有住户,但同样需要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针对这类长时间空置的情况,业主要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或者依据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适当降低物业管理费用的标准。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费用应该在房屋实际交付之后由业主购买方承担,通常是从购房者实际接收到房屋的次月开始支付。
再者,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达成协议,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则需遵守该约定,但业主仍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此外,在房屋尚未实际交付给购买方占用期间,物业服务费用应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支付;
而在房屋实际交付之后,则应由业主购买方承担。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业服务费用通常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结算,且通常是从购房者实际接收到房屋的次月开始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最后,业主自开发商处接收房屋之日起,即享有对房屋的实际占有权和使用权,同时也能享受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
即使业主因某些原因未能实际入住,这并不妨碍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