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律领域中的“不知情”范畴包括了完全的无从知晓以及根据常理推断出来的本应不知情。
究竟是知情还是无知,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物理认知水平、与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或者获取不当收益的真实背景,涉及的罪行类型、显露的收益数量、这种受益的转化或转移形式,还有被告的自白陈述等等,包括主观及客观的各种影响因素来进行明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