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挂名股东实际上即为股权代持关系,若欲彻底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应考虑将所代持之股权转让予实际控股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具体而言:
1.股权代持,亦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等,系指实际出资人为避免自身出现在公司登记材料上而约定由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股东权益和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名股东需对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中会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显名股东可据此向实际股权持有人寻求赔偿;
3.唯有将所代持之股权转让予实际控股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方可实现完全规避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