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无论质权设定于何种情形之下,其所衍生之孳息都应被确认为属于质权人所有。
然而,若双方在签署的质押合同中有另行约定,则应对具体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孳息应当先行冲抵收取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在质权存续期限内,除非事先得到出质人的明确授权,否则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如果因此对出质人造成了任何实质性的损害,质权人都必须对此承担起全额赔偿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