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被裁定驳回的不予执行申请是否可以再次提起的问题,其答案是: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表示,若是同一被执行人在前次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之后,再次向法院提交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再予受理。
二、关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具体情况,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情况: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在其中设立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也未达成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这意味着,仲裁的实施需要建立在合同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基础之上。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设立仲裁条款,且事后也未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那么仲裁便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即便仲裁机构作出了裁决,人民法院也无法予以执行。
2.裁决的事项并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内,或者仲裁机构本身无权对此类事项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仲裁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约定来进行仲裁,只有这样,其作出的裁决才具有有效性。
如果仲裁机构的裁决事项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的事项并非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那么这种行为便属于越权行为,因此,即便仲裁机构作出了裁决,人民法院也无法予以执行。
3.仲裁组织和仲裁程序对于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应当遵循相关规定进行。
如果仲裁员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依法应当回避却未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未经过合法通知即予以缺席仲裁等情况下,其作出的裁决将不具备效力,因此,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执行此项裁决。
4.认定事实所需的主要证据不足。
5.适用法律出现错误。
仲裁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并且必须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员必须保持清正廉洁,依法裁决,如若在仲裁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那便是违法犯罪的行径,由此产生的裁决必然是错误的,人民法院自然无需执行。
7.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未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非被申请人责任导致未能陈述意见。
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出席庭审陈述观点,那么该仲裁裁决将无法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