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履行合同时的抗辩权类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双方当事人承担的债务不存在优先顺序,若其中一方未能如约履行义务,则对方有权选择不继续履行自己的责任;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即如前所述,当双方当事人都有执行义务时,谁先开始未完成的部分,另一方就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责任;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即当双方当事人都有执行义务时,如果先行履行的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后续履行的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其义务,那么先行履行的一方有权选择拒绝继续履行自己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