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律解读:
当某个合伙人未能依照约定完成出资义务时,他将必须承担起违约责任。
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该合伙人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
若其他合伙人对此持有异议,他们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对该合伙人实施除名处理。
当发现有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其实际出资额与协议规定存在差异时,其他合伙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当尝试与该合伙人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尽快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无论是尚未支付的部分还是已经支付的部分。
由于合伙企业在设立之初就要求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在有明确文字记录的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和精力,最好优先寻求与对方进行协商。
其次,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其他合伙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问题。
由于该合伙人已经违反了约定,其他合伙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若经过协商和诉讼仍无法解决问题,其他合伙人还可以考虑对该合伙人实施除名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