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
“小产权房”作为一个特殊的存在,最显著的特征便是建立在集体土地基础之上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原则上应归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倘若需要在此类土地上建造商品房并向公众开放销售,必须首先依照相关程序由国家进行征收,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然后再将其转让给开发商。
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开发商需向国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税费,方能启动后续的开发与建设工作。
其次,“小产权房”普遍不具备“五证”。
商品房之所以能够公然对外销售,主要原因在于其具备了完备的开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缺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一关键要素,因此也无法获得规划许可证等其余“四证”。
再次,“小产权房”的售价相对较为亲民。
“小产权房”之所以受到市场青睐,最主要的因素便是其售价相对于普通商品房而言更为实惠,甚至有可能低于后者的一半以上。
这主要源于“小产权房”无需承担征用土地费、土地出让金以及各类税费等额外支出,从而使得其价格得以保持在较低水平。
此外,“小产权房”并不具有合法的房产产权。
由于此类住房无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进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最后,“小产权房”的开发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
相较于正规商品房的开发流程,“小产权房”的开发过程往往较为随意,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由村庄或者无开发资质的企业自行开发,亦或是由建设公司主导,部分单位或个人参与其中。
这些开发主体普遍缺乏必要的开发资质和公司运营条件,导致房屋设计及建筑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