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积金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自主存储。
一般而言,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或单位的定期缴纳。
这是由于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与其个人的薪资水平以及公积金的缴费比例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并没有权利直接向公积金账户进行存款操作,而公积金的缴费金额往往会从其工资收入中进行相应扣除。
然而,对于城镇地区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来说,他们可以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制定的相关规定,选择是否自愿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活动。
在此过程中,他们需遵守特定的流程和规定,与一般的企业或单位的定期缴纳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