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生育权利遭到侵害而引发婚姻关系破裂时,当事人有权依法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申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意味着婚姻中的一方将针对离婚事宜向法庭提出诉求,经过法院严谨细致地调查取证以及审理过程,若能证实夫妻之间确实存在无法挽回的感情裂痕、双方调解已无果,则法官会依职权果断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在我国,女性享有依照国家相关法规生育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拥有自主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这一权利自人类诞生之日起便伴随着我们,早于国家和法律的出现。
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生育权与宪法、法律所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有所区别,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