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擅自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其管理权限进行追缴,将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悉数收回,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同时,对于实施挪用行为或者批准他人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行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
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