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初次审判宣布结果并将书面判决下达给相关主体的次日开始算起直至第十天为止,这一期限被称为上诉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上诉期内,初次审判的裁判文书效力将暂时悬置,尚未确定。
若在此期间内无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不提起抗诉,且逾期未有任何新的情况出现,那么在上诉期末尾的那一天,判决将正式生效。
然而,在这上诉期间内,如当事人申请上诉或检察院表示抗诉,那么初次审判的裁判文书效力将会持续处于暂缓执行的状态。
当案件进入二审环节并且二审裁决书认为首个判决正确而维持原判时,这份二审裁决书便是终审裁决书。
一旦终审裁决书送达到相关方,它便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自这份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原来暂缓生效的初次审判裁判文书的效力便会发生转变,由暂缓变为正式生效,至此,初次审判的判决便真正地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