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相关事宜时,需要依据具体的合同条款进行操作。
如合同中明确注明经营者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请求,明确声明不予以接受,或者自双方约定的截止日期开始,以及没有约定明确时间界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请求之日起累计超过十五天,仍未能完成退款程序的,将被视作是故意延迟或无理拒绝的行为。
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及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及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关键性内容。
若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则应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项,同时还需承担预付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以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于退款事宜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对消费者最为有利的计算方式来确定退款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