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人民法院之裁决及判定,通过和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对于债务方以及所有参与和解程序的债权人皆具有拘束力。
在此背景下,我们将“和解债权人”定义为在人民法院接手处理破产申请案件之时,对债务人持有无物担保权益的债权人。
须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若和解债权人未能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则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内,该等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权益;
然而,待到和解完成并按协议约定的清偿标准执行完毕之后,这些债权人便可根据和解协议的具体规定行使各自的合法权益。
此外,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益,并不受和解协议实际履行情况的直接影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