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遭遇第二次医疗鉴定事故后仍有异议,您可着手搜集相关证据资料,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在此过程中务必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否则您的诉讼请求将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通常来说,对于首次鉴定结果持有异议者,有权申请进行第二次鉴定。
然而,若两次鉴定结论均相同,则改变原判的可能性相对较低,除非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存在舞弊行为或工作人员失误等问题。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