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土地补偿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金以及所涉及到的青苗补偿金与附着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将由被征用土地的相关单位进行妥善处理。
2.对于青苗损失补偿金及附着物补偿金,这两项费用将全额交还给青苗及其附着物的实际拥有者。
3.关于安置补助金的分配与用途:
(1)若该补偿金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接收并进行管理与使用,则应当将此项费用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如果被征地的农民需要由其它单位协助安顿,那么该补偿金就应支付给涉及到的安置单位;
(3)倘若该补偿金无需采取统一安置方式,那么应该直接发放给应安置的个体或者在获得安置人员的允许之后,可以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