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需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您须提交相应的申请书。
一旦人民法院收到该项书面异议,将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核。
若申请异议的理由成立,则法院将作出裁定,中止相关执行行为;
反之,若申请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将依法予以驳回。
当争议方当事人、第三方或者其他利益攸关者提出异议时(此种情况涵盖了执行异议以及第三方异议),他们应向立案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首先,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异议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加上一份的方式提交。
其次,对于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需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而对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则需提交其合法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最后,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需提交由委托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注明委托事项与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若委托代理人系律师,还需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式函件以及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内容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