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后,若有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并不必然地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具体而言,如果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父母明确指出该房屋仅赠与其子女及其配偶中的某一方,那么这部分房产将被认定为该特定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倘若父母并未作出上述明确表述,则此套房产将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产业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