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不能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有违反即视为非法行为。
以下是详细的规定内容:
首先,如果借贷双方并未作出任何关于利息的约定,那么任何人都无法提出关于利息的主张;
其次,假设存在着对利息的明确约定,那么应该严格按照约定进行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所约定的利率只要未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便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如果约定的利率超出了这个范围,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将被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的利息;
再者,如果出借方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认定本金的数额;
最后,除非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否则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并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来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