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差异,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加以关注:
首先,无过错责任,旨在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并减轻他们的不幸遭遇,并不含有对违法行为作出惩戒的目的。
相比之下,过错推定同样遵循过错作为归责原则,但由于法律加重了加害方的注意义务,若加害方未履行其职责,则需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
其次,从本质上看,无过错责任的基本理念是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的分担;
然而,过错推定制度,由于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当加害人未能尽到此项义务时,即应对受害人提供补偿。
再者,尽管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但只要损害已经发生,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完全忽视当事人的过错,而是将证明自身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了加害人。
最后,在无过错责任中,无需双方当事人对过错问题进行举证,仅需证明损害与因果关系的存在即可。
而在过错推定制度下,赋予了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以及提出免责事由方面的单方面裁量权,这有助于实现法律原则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推动法律体系的不断演变和发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