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第三方与行政行为存在利益关联性,则其享有提起行政诉讼之权利。
而对于那些虽与其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却未发起诉讼的第三方,又或是与纠纷解决结果存在利益相关性的第三方,他们亦可选择以第三方身份申请参与诉讼程序,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加入诉讼。
在人民法院裁定涉及第三方责任或对其权益造成损失时,第三方可依法提出上诉。
第一款规定:
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存在利益关联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利提起诉讼。
同样地,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益关联性但未发起诉讼,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益相关性时,他们亦可选择以第三方身份申请参与诉讼程序,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加入诉讼。
在人民法院裁定涉及第三方责任或对其权益造成损失时,第三方可依法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