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疲劳驾车的判决标准设定在驾驶机动车辆连续运行超过四个小时且未能得到充分的停歇以及适当的休息,而休息时长不足二十分钟便被视为疲劳驾驶行为。
鉴于疲劳驾驶所产生的各种影响以及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当驾驶员处于轻度疲劳状态时,其换挡速度可能略显缓慢并且操作不够精准;
2.当进入中度疲劳阶段,其操作动作将变得迟缓,有时候甚至可能疏忽了某些步骤;
3.倘若进入重度疲劳状态,驾驶员往往会陷入下意识地进行操作或者出现瞬间的昏睡现象,从而导致对车辆行驶的自我控制能力逐渐减弱乃至完全丧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