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一旦劳动者因工作表现欠佳致使雇主安排其接受进一步的技能拓展训练,劳动者在此情况下不得给予任何方式的抵触。
此举旨在确保企业能够持续稳定地运行运转及员工个人职业生涯的顺利成长推进。
然而,若如公司基于岗位调动的考量而策划组织员工参与培训项目,劳动者对于岗位调整持相反意见者,劳动者有充分权力对公司提出的培训计划予以拒绝,公司亦无权利用“严重违背既定规范制度”作为解聘劳动者的理由。
面临雇主所提出的各项培训计划,劳动者需根据自身现实条件进行审慎评估与抉择,同时深入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从而切实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培训应当有职业培训的计划,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