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挪用公款罪,我们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读和判断:
首先,主体方面,这是一种具有特定性质的犯罪,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客体方面,本质上是对社会公有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最后,是关于行为的问题,这里就是指挪用公款的具体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
对于符合下述多种情况之一的,都应该启动立案程序:
第一,挪用公款的金额达到5000元至10000元之间,并且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挪用公款的金额达到了20000元至30000元之间,并被用于个人营利行为;
第三,挪用公款的金额达到50000元至30000元之间,且已经超过了3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制定出适合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将结果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此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句话,不仅包含了挪用者自己使用的情况,同时也涵盖了将公款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
如果存在多次挪用公款而未能及时偿还的现象,那么这些挪用款项的总金额将会被累计计算;
如果存在多次挪用公款的情况,其中后一次挪用的公款用来偿还前一次挪用的公款,那么挪用公款的金额就会按照案发时尚未偿还的金额来认定。
对于那些挪用公款给其他人使用的案件,如果使用人和挪用人共同谋划、指使或参与了获取挪用款项的计划,那么对使用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身份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