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的期间内,任何一方在商业银行所产生的贷款,都应该被视为是这对夫妇的共通债务,因此他们有义务共同承担还贷责任。
然而,若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在提出贷款当时,商业银行以及债权人已经明确规定了这笔债务仅属于个人行为,或者贷款并没有投入到家庭或企业的日常运作及生产经营之中,抑或是夫妻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将各自拥有的财产规定得一清二楚,且这个协议已得到商业银行方面确实充分了解,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由其中一方承担的贷款责任便归属于其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