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处于恋爱关系中的双方决定共同购买房产时,若将房屋登记于双方名下,通常情况下将会依据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划分。
然而,若仅将房屋记录在一方姓名之下,则通常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因而无论房产价值如何增长,未被记录姓名之人均无法分享其增长收益,仅能追索当初投入的资金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