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终结之后,父母亲依然保留着作为子女监护人的权力。
父母对未成年儿女的监护职责源自于他们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父母双方面临的孩子监护义务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
除非出现了父母或子女间关系的合法结束,或者监护权利被法律明文禁止或剥夺,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够非法地剥夺或限制任何一方的监护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