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举或将侵害表演权以及署名权。
在线直播过程中,当主播在未获得音乐作品创作者的授权同意,同时他们的行为无法满足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豁免条件之际,若主播对相关音乐进行演唱或播放,便有可能触犯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表演权,从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主播在使用音乐作品时未能明确标注出作者及其作品的具体名称,同样存在着侵犯署名权的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条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