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上所规定,土地承包权是允许进行转让操作的。
具体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各种法律许可的方式来进行流转,而相关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法有效的合约。
若选择转让的方式来流转,则必须获得发包方的明确批准同意;
若是选用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来流转,则需要向发包方提交备案申请。
然而,为了确保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需满足以下两个重要条件:
首先,流转行为必须得到发包方的明确批准同意;
其次,在公示期间内,如果没有任何人对优先权提出主张,或者在未经书面公示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之内仍未有人提出优先权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