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并无任何形式的保护措施。
所谓的“霸王条款”,其本身并不具备合法性或实际上的法律约束力,它仅为经营者单方制定的逃避法定责任,减轻或豁免自身应负责任之不平等规定。
这些霸王条款明显违背了民法典所倡导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给与之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权益受损现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