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孙子未达到成年人年龄界限之前,他仍然具有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合法继承其祖父遗产的权利。
这种权益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第一就是通过遗嘱继承;
其次便是利用法定的代位继承制度来加以实现。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界定,如果被继承人的某个子女早于被继承人离世,则该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拥有替代其进行代位继承的资格。
如此说来,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孙子尚处于未成年阶段,但这并不能构成继承过程中的实质性阻碍因素,也不会对其法定继承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然而,我们必须要特别强调的是,部分公众常常存在误解,误认为孙子或者孙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之内,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在法定继承顺序上,我们应该优先考虑的是子女、配偶以及父母这三大类人群,然后再依次考虑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最后才轮到孙子、孙女以及外祖父外祖母这样虽然重要却不符合法定顺序的亲人。
因此,孙子想要顺利地获得其祖父的遗产,就必须依靠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的代位继承方式来实现。
换言之,假如爷爷希望将自己的财产传承给孙子,那么尽早制定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遗嘱无疑是最为稳妥且有效的手段,以此来规避可能出现的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