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个自然年内,若发生多次薪酬支付行为,则须依据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税。
此项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即为全年收入总额,自上年结转而来,扣除法定的六万元免征额及专项扣除款、专项附加扣除款及依法规定的其他扣除款项之后,所剩余款。
在此过程中,各月应领薪资均需统一纳入总收入范畴之内,再行按照上述纳税标准予以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