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拆迁的情况下,被征用房屋的价值应该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全面评估而得出的结果。
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被征用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建筑构造、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各类可能对被征用房屋价值产生影响的关键因素。
对于被征用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所需的费用,以及因停产停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补偿事宜,应由相关的征收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果,则可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专业的评估手段来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