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存在模糊或证据缺失等问题,或者发现原本指控的罪名或共同被告有所遗漏,以至于需要进一步展开侦查工作以获取更多证据资料来填补这些缺口;
2.当被告人主动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信息时,为了证实其真实性并深入挖掘相关证据,也需要通过补充侦查来进行查证;
3.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之前未曾考虑到的罪行或者遗漏的共同被告,尽管并不需要再次进行侦查和搜集证据,但是为了完善起诉书内容,可能需要补充、增加或者修改其中的部分内容;
4.在某些情况下,如需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邀请具有特殊知识背景的人士出庭发表意见,也需要进行补充侦查;
5.如果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对已经进行过鉴定或勘验的证据进行重新评估,那么也需要进行补充侦查;
6.在开庭前,公诉人会将所有的证据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而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可能会展示、宣读一些超出这些范围之外的证据,或者对起诉书中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此时就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足够的时间来为辩护做准备;
7.被告人、辩护人可能会向法庭展示公诉人尚未掌握的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证据,这就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8.在某些情况下,公诉人需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这同样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