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法性确实存在。
款项拖欠所引发的争执通常涉及到的都是民事纠纷,因此这些事件通常不会上升至刑事责任的层面。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债权人若在胜诉后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倘若义务人未能依照法院判决在履行期限内进行偿还,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债务的清偿具有必然性。
假如义务人当下无法全额偿还债务,只要债权人同意或经由人民法院裁定,义务人可以选择分期偿还。
然而,如果义务人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拖延偿还,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并强制其偿还。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义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债务无法得到偿还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无力偿还;
另一类是有能力却故意拖延偿还。
对于这两种情况,法律仅仅给出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
在实践过程中,义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又可以细分为两种:
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
针对第一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义务人可以选择分期偿还。
至于第二种情况,即永久无力偿还,那么只能通过法院审理、做出判决以及执行等程序,用义务人现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换句话说,就是义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能拿到多少。
无力偿还并不等于拒绝偿还,当事人并无过错,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分期还款,且无需面临拘留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